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校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二级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并在同学中起积极表率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任职期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所在班级前50%以内,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
(四)有大局意识,愿意主动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有创新精神,能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
第三章 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干部组织实行分级管理
(一)校团委、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以下简称院团总支)、学生会在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以下简称院党总支)的指导下由院团总支具体负责管理,院学生会同时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
(三)团支部、班委会在团总支的指导下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管理。
第八条 学生干部组织的内设机构规定
(一)校团委、院团总支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青年志愿服务部(志愿服务工作站)、新媒体发展中心(易班学生工作站)、社团部(校团委)。
(二)校、院学生会下设学习创新创业部、权益维护部(学生权益服务工作站)、文艺体育部、心理部、卫生部、公寓服务部,工作部门可按要求增设但不超过8个。
第九条 学生干部组织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精简、锻炼培养、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校团委设置2-3名学生任兼职副书记,下属各部门分校区各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院团总支设置1-2名学生任兼职副书记,下属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二)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下属工作部门不超过8个,每个工作部门分校区各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三)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下属工作部门不超过8个,每个工作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四)各班级实行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班团干部一般为6-8人,班团干部分为团支部委员和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为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班委会委员为班长、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委员(劳动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实行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或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的制度,团支部委员要兼任班委会委员及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组长。
(五)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二级学院学院如需调整、增加岗位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增设。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团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学生干部退学、休学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因其他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但需提交有说服力的报告,经过各级团组织全体委员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任命。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具体任职岗位及人数由各级团组织确定,校级学生干部组织由校团委确定,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由院团总支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岗位人数由辅导员确定。
第十三条 校、院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校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校团委负责,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院团总支负责。
第十四条 校、院学生干部组织纳新,按照个人报名、竞争上岗、组织筛选、确定人员的程序进行,保证新成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可连选连任。班级学生干部换届时间由辅导员自行确定,校院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
第十六条 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公布学生干部岗位、岗位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
(二)公开报名。根据公告要求,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组织学生申报岗位。
(三)资格审查。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学生干部竞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参与竞选。
(四)组织考察。由各级团学组织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进行面试、谈话,确定考察对象。
(五)竞岗演讲。召开各级团代会(团员大会)、学代会(学生大会),进行竞岗演说和投票选举。
(六)确定人选。各级团组织根据竞岗投票结果,召开各级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七)公示任职。人选确定后,由各级团组织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任职,试用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须满足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所有条款。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以学年计一年)。
(三)本学年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等级至少为良好,竞争部长以上级别干部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
第十八条 班团干部选拔由辅导员组织班级、团支部全体成员,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结果需报院团总支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举(选拔)由院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院团总支学生副书记的候选人为院团总支学生干部;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为院学生会学生干部。
(二)院团总支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团总支上一届全体成员;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全体成员。
(三)院团总支学生干部选拔结果需报院党总支和校团委备案;院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结果需报院党总支、院团总支和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校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举(选拔)由校团委组织开展,各院团总支参与。
(一)校团委学生副书记的候选人原则上为校团委上一届学生干部、各院团总支上一届学生干部;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为校学生会上一届学生干部、各院学生会上一届学生干部。
(二)校团委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校团委上一届全体成员、院团总支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校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校学生会上一届全体成员、各院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一条 校、院团组织副书记,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未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一年,需相应校、院团组织审批后方可参选。
第二十二条 校、院级学生干部在自愿基础上实行干部聘任制,由各级团组织按学年向学生干部颁发聘书。
第二十三条 校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校团委发文公告;院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院团总支发文公告,并抄送校团委。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生干部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干部需提前1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学校事务和监督,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加强广大学生与学校领导、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实习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广泛团结关心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活动。
(五)坚决执行学生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例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积极响应学校各项决策,对广大同学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七)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八)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学生干部的培养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校级团组织负责对校级学生干部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院团总支负责对院级学生干部和班团干部进行培训,原则上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党校、团校为主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如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素质拓展活动等。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及技能培训、校规校纪教育、社交礼仪培训、团队精神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都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并认真完成培训计划,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干部,取消本年度学生干部评优资格,并将进一步考察或直接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要求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完成,考核工作可采取考核汇报会、民主测评会、班团会议等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重点考核其在所在团学组织、二级学院、团支部(班级)、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宿舍等集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班团干部由辅导员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填写一次干部考核登记表,由各级团组织填写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十五条 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需在考核登记表中注明辞职、免职及原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表彰奖励分为校级表彰和院级表彰,原则上在每年“五四”前后组织实施,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详见相关文件,院级表彰由院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评当年校、院级及以上评优。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视情况给予公开批评或免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况者,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
(一)不注意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会议、培训、集会等活动迟到、早退、缺席者。
(三)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阻滞工作进度造成工作受影响者。
(四)不配合其他部门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者。
(五)有违纪行为或庇护其他违纪学生者。
(六)所在宿舍在内务检查中被评定为“差”3次以上者。
第四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免职: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年内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在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和团队意识,无视组织纪律,不服从指挥,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六)无正当理由一个学期内两次及以上不参加集体会议、值班或集体活动,或一个学期内受到公开批评达3次。
(七)徇私舞弊,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名誉。
(八)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生干部队伍形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干部违纪后,由所在部门做批评教育和调查取证工作,提交处理意见。
(二)学生干部作出的各级处理决定均须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报有关部门备案、归档(校级学生干部处理报校团委备案,院级和班团干部处理报院团总支备案)。
(三)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复查,各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当事人提请复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凡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的选举、任免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指导文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团学组织组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组织学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报校、院团组织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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