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25-02-25 18:13:19  发布人:Kjxy_rwyssy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的 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 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教育 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违纪行为的性质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原 则,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 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违纪处分设置期 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限为原则上到毕业 时止。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按照本办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解除。

       第八条  违纪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主要学生 干部,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解除 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

第九条  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属于非主观故意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 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5.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交待问题的;

2.在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 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5.屡教不改或多次受处分的;

6.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 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第 41 号令)或国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类推或解释, 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学位)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 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 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 处理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 役、徒刑以及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 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 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 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等利用网络对他人造成人身 权益损害,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捏 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复制、篡改网络 资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黑客软件 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 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肇事、打人、聚众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 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二)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 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斗殴

1.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斗殴,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 者,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斗殴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 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

1.以“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 果者,给予记过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参与打架者,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  ,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错误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 十二条中有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 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 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 2 人以上, 由学校视情 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二)因双方矛盾发生打架或打群架,且不报告学校, 参与打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方继续纠集人员打复 架,参与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分别 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在 500 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二)案值超过 500 元不满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三)案值在 1000 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累积金额达 1000 元者,或虽案值较少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 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司法机关确认的撬窃者,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案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知情 不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分赃,按照本条(一)、(二)、(三)、(四) 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者,套借书 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十 二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超过 200 元不满 4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 400 元以上者,或价值较少但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赌博、酗酒、吸食(贩卖)毒品、非法贷款、 网络诈骗与非法传销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 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按办法第十二条 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电子图书和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贷款

1.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校园贷款、小额贷款 等,未经家长同意参与贷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发放借贷广告和开展网络借贷和高利息信用贷款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网络诈骗和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司 法机关查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 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及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 举止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均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发现异性留宿情况,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应向相关管理人 员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四)除违反本条所列之外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按第 十二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从事任何以盈利为 目的经商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二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却擅自到校 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传播淫秽书刊、录像、 图片、色情网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介绍或参与“ 三陪 ”活动 ,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他人、集体、学校合法权益,视其情 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者,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 材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补 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诬告、陷害、诽谤、恐吓、侮辱、骚扰他人者, 或冒用学校名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

(五)性骚扰、偷窥偷拍异性隐私等或以其他方式严重 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像、 电子信息等方 式侮辱、谩骂、威吓或诽谤、诬陷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 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 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组织开展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沙 龙、俱乐部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教室、寝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 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十一)其他侵犯他人、集体、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危害学校公共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外,视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权执行公务的,侮 辱、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并提 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贪污、挪用公款、财物,未经批准私自筹资等, 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不按规定预防传染病者、不配合治疗 或逃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 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危害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凡在学习、 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上课、 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无故大声吼叫、 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收录机、燃放鞭 炮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上课、 自习时间打扑克、下棋、不听劝告者,给予通 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扑克、棋类物品;

4.在桌椅、墙壁等公共场所乱画乱刻者,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广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凡故意撕毁所张贴的“通知 ”、“通报 等,视情节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穿拖鞋、背心及带食品进入教室、图书馆、微机房、 实验、实习等场所,严禁在公共场地吸烟,违反学校校风建 设“八不准 ”规定,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私自下河游泳;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游泳,酿成他人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者, 由本人和家庭承担一切后果,组织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第二十九条  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多次批评教育屡教不 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无故 旷课处理。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 ,无 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课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 学时以上(含 6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六)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 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学院规定的自习、 实训、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实验、实训、实习、课外教学活动等 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 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伤,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 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管制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四)在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期间违反实习、实 训或社会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

(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夹带纸条、交换试卷、 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除该课程记 0 分外,视情况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申诉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 日制学生处分 由学生工作部、团委主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查证、审批、材料与要求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学院 或相关处室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 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应填写《湖 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询问记录》(附件 1),待事实清楚, 证据收集充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湖南科技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单》(附件2),《湖南科技职业学 院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附件 3)报学生工作部、团委履行 相关手续。负责查证学生违纪行为的二级学院或相关处室必须提 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公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 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 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 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由二级学 院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同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团委备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 经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 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经学生工作会议 研究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必须送交学生 本人和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 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报湖南 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单位或班 级范围内公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要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 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 内, 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向处理部门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处分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处分通知书;

2.处分解除申请表(附件 4); 

3.处分期间考察表(附件 5);

 4.处分解除审批表(附件 6);

(二)解除处分程序

1.学生违规、违纪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确已改过,在处 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解除 处分申请表》(附件4); 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公 示,并报学生工作部、团委备案。

2.学生违规、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确已改过,在处分 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 分申请表》(附件4); 由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与申请人谈 话,并填写《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期间考察表》(附  5);经班级民主评议;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 过后填写《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 6),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审核后,报分 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3.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 和分管领导原则上每三个月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进行一 次深入交谈, 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其他方面的状况,并 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期间考察表》(见附件 5) 中如实填写,在报送材料时,作为附件附于《湖南科技职业 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见附件 4)之后。

4.学生受处分后,在志愿服务、学校发展、各级各类比 赛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并提交相关证 明后,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时限不得多于 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

5.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 家长(监护人)。 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 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9  26  日起施行,原《湖 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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